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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颁布

发布时间:2018-01-10        发布人:新惠通        人浏览

      目前,土壤环境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在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基础上,《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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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学界占主流的观点则认为,违法成本低仅仅是法律缺位的一个具体表现,而正是因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且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才导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可依。

      早在2016年5月印发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就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2017年6月经过全国人大一审后,《土壤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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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难看出,历经两次审议形成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对诸如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明确污染责任主体、明确防治原则;技术路线的选择和技术标准的规范;以及如何正确发挥政府、市场关系,确保污染治理和预防行为的长期可持续等作了规定。

      而且,同样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历时半年“打磨”而形成的二次审议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正迫切需要继续广征民意,其间透露出了尽可能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进程加以提速的立法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指出,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土壤的自然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有着巨大差异,这些都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

      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和跨省(区、市)规划的规定,增加了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条款,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如果说2017年对于刚刚起步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来说,重点是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战略需求,打牢基础、建章立制,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技术指导文件,启动一批重点工作。

      那么2018年定位则是强化落实、追踪问效,进一步优化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责任,把形成共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融入具体工作中,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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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过程多么艰辛,可以确定的是,2018年,在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基础上,《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颁布。